首页学历类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类)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
(单选题)

B进出口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B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B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与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

A不可以撤回,必须与B公司签订合同

B可以撤回

C经B公司同意方可撤回

D视为撤回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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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欧盟X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GY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SZ银行。S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敦豪快递)邮寄到X国SNA银行托收。5月18日,GY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SNA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GY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SNA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SNA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SNA银行印章。GY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SNA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X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GY公司于4日电汇400元人民币给《国门时报》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币52万元到指定账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此刻,无论GY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灰色幽默让GY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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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对出口方来说是十分危险的。但实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还是不够,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不法分子设置的欺诈陷阱;有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的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所以隐蔽性很大。加上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一些初涉国际贸易结算的出口商就更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去识别它,因而软条款往往被用作欺诈、违约、拒付的有效工具。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软条款,分析它的特点,希望对出口企业的审证工作有所帮助。 2012年12月25日,我国A银行收到日本B银行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日本的D公司,受益人为我国一外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A银行收到信用证后认真审查了该证,发现有一软条款“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 Zhang of D,××office in two copies”。工作人员在通知受益人时,指出了该软条款,提醒受益人注意。受益人称该张先生现驻其公司,未提出异议。后C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分两次发货,并提交规定单据到A银行议付。第一次议付时间是2013年1月29日,金额为USD26800.00,准时收回货款,问题出在第二次议付上。 第二次议付时间是2013年2月5日,议付金额为USD107520.00,因该证有偿付行,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的相关款项。可时隔几日之后开证行发电至议付行便称该单据有不符点,“检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因此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偿付行的款项。同时,申请人D驻我国办事处亦来人到A银行,称他们收到的为空箱,根本没有货。A银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研究作出如下决定:首先要保证资金安全,收到的款项不能退回。同时根据UCP500第15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的规定向开证行发电据理力争,毫不退让。经过交涉,开证行最终在2013年3月15日同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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