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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年8月,某县金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该县其他六家企业共同筹建“振龙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该组建方案经该县政府批准后,七家发起企业即共同设立了“振龙公司筹建处”,着手公司筹建工作。由于发起人拟作为投资而移交给振龙公司的办公楼及主厂房需要修缮,同年10月初,振龙公司筹建处以振龙公司的名义向紫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洽购一批建筑装饰材料并商定由其承接该项修缮工程,货款及施工费用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合同成立后一周内,紫金公司即如约将该批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并开始修缮施工。截止同年10月底,发起企业共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的股份,其余股份依筹建方案向当地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股份募足后,振龙公司筹建处即向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最终未能领到营业执照。同年年底,紫金公司完成修缮工程后,遂向振龙公司筹建处催收款项,但此时筹建处已经解散。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1)振龙公司因何未能领到营业执照? (2)振龙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及为设立振龙公司已筹集的股款各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振龙公司未能领到营业执照至少有以下几点主要原因:其一,发起人认股未达35%的法定比例。该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且采用了募集设立的方式,而发起企业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仅占股份总数的30%,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规定;其二,《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该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且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该案欠缺这些法定程序。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据此,振龙公司的7家发起企业应对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应由负连带偿还责任,并对已筹集的股款负返还股款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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