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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析)

起诉

正确答案

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诉讼行为。主动提出请求的一方称为原告,被其控告的相对方称为被告。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判断题)

    张某拖欠他人一万1元的债务,债权人起诉至法院。由于张某是全国人民代表,所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张某可不接受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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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原告甲与被告甲一、甲二、甲三、甲四系父子关系。甲与甲一、甲二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房屋四间。甲因与甲一发生矛盾,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并愿意与四被告分割房产四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通知甲和甲一、甲二共三人到庭,调解由甲一、甲二每月给付甲赡养费五十元,房产自行处理。由原告甲撤诉结案,没有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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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原告甲与被告甲一、甲二、甲三、甲四系父子关系。甲与甲一、甲二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房屋四间。甲因与甲一发生矛盾,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并愿意与四被告分割房产四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通知甲和甲一、甲二共三人到庭,调解由甲一、甲二每月给付甲赡养费五十元,房产自行处理。由原告甲撤诉结案,没有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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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广州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经营电力设备产品,经多年经营,其产品在电力设备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产品被数个国家重点项目使用,在其注册地区以外也有较大影响力。2005年3月,该公司员工王某与他人合资注册成立深圳飞龙电力设血有限公司,经营产品也是电力设备。2005年8月,深圳飞龙公司销售电力设备若干,获利20万元。2005年底,广州飞龙公司起诉王某及深圳飞龙公司,认为王某与别人合资成立的公司使用与本公司相同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法院判决深圳飞龙公司停止使用飞龙字号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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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广州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经营电力设备产品,经多年经营,其产品在电力设备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产品被数个国家重点项目使用,在其注册地区以外也有较大影响力。2005年3月,该公司员工王某与他人合资注册成立深圳飞龙电力设血有限公司,经营产品也是电力设备。2005年8月,深圳飞龙公司销售电力设备若干,获利20万元。2005年底,广州飞龙公司起诉王某及深圳飞龙公司,认为王某与别人合资成立的公司使用与本公司相同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法院判决深圳飞龙公司停止使用飞龙字号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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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李军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2006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李军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李军追回牛肉款。李军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军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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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李军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2006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李军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李军追回牛肉款。李军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军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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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原告:侯普及,男,27岁,某市某公司职工;马云咏,女,26岁,某市某公司职工, 与侯普及为夫妻关系。 被告: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武某,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1993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马云咏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马云咏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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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原告:侯普及,男,27岁,某市某公司职工;马云咏,女,26岁,某市某公司职工, 与侯普及为夫妻关系。 被告: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武某,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1993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马云咏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马云咏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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