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词源来看,良心(C、onsC、ienC、e)的本意是“共知”“同知”“和别人一起知”。苏格拉底在法庭的申辩中讲到心中有一种“灵异”,即一个神的声音告诉他应该怎样做。德谟克利特最先提出了良心的概念,并对其作用作了深刻而生动的论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明智”和“审慎”就是良心的要求。中世纪神学家用超自然的力量(上帝,天主)去解释良心现象,认为良心是人身外之物,是上帝放在人心中的监督人行为的法官。康德认为,良心是实践理性的要求,是作为理性存在物的人本来就有的,是善良意志的决定命令,是对普遍的道德律的尊重和服从,良心不是通过学习获得的,是不能教的。黑格尔认为良心是一种积极追求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是善的东西的伦理意识,费尔巴哈强调良心与幸福和利益的关系,认为“良心是在自我中的他我”。
20世纪以来西方学界对良心的看法和探讨主要有四种倾向:
一是拒斥良心概念,认为它与本体一样属于形而上学的概念,是不存在或者只能存而不论。行为主义者只把良心看作是一种“习得的刺激翻译模式”,而不是人特有的精神能力。
二是把良心作为价值论中的概念,认为良心并不能自律地创造价值,而是依赖于价值的情感或意识。
三是存在主义的良心观,认为良心的本质就是自我意识,如海德格尔认为良心就是从“此在”(人)中发出的对“本然的自己存在”的呼声。
四是精神分析心理学中的良心概念,如弗洛伊德的“超我”。良心学说的理论类型有神学的和世俗的,感性的和理性的,感性经验论的和感性情感论的,理性直觉论的和理性认识论的,调和论、体验论和进化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