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司法卷一
(多选题)

巴西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电传:"政府一级黄豆1000吨,每吨110美元CIF(黄埔),2006年2月1日装船,20天内复到有效。"中国公司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2006年2月15日装船,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黄豆价格上涨,巴西公司将黄豆卖给他人。根据国际贸易的法律与惯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中国公司回电因改变了装船时间构成反要约

B中国公司回电并没有对原要约构成实质性变更

C由于两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巴西公司将货物卖给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巴西公司对中方所作的更改没有及时表示反对,中方回电构成承诺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反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进行了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即构成反要约。本题中,"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条件的添加并不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构成反要约;装船时间的"改变"表明交货时间的变更,因为在CIF术语下,装船时即交货,因此中国公司的回电构成了反要约。合同不成立,A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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