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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各自所占的份额均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丙主张将此房内部进行豪华装修,甲表示赞同,但乙反对,经查,甲、乙、丙之前对此情形并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丙和甲不得进行装修

B因甲和丙的所占份额部分已经达到了2/3以上,因此甲和丙可以进行装修

C甲和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进行装修

D若甲丙坚持装修,则要先分割共有房屋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丙三人的关系是按份共有,并且同意的份额已经达到了2/3以上,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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