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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公司因购买乙工厂生产的瓷砖,欠乙工厂货款10万元已到期未还。某日,甲公司派两辆卡车到乙工厂拉货,但因卡车需要维修,甲公司就将车交由兼营修理汽车业务的乙工厂修理。三日后,因甲乙对到期货款未达成协议,乙工厂将两辆卡车扣留,要求甲公司在两个月内支付所欠货款,否则将变卖卡车以所得资金抵偿货款。乙工厂行为的性质认定不正确的是?()

A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抵销权的行为

B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C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D乙工厂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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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留置权与相似概念的区分。《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可见,《物权法》对留置的规定不再限于合同债权,所有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均可行使留置权。此外,对企业之间的留置放宽了限制,留置标的不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卡车虽然与货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本案中留置卡车的行为是企业间留置权行使的行为,故D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此可知,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即同一合同互负债权债务,所以本题的情形不符合这一要件,不是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特征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先中止履行,然后另一方选择或解除合同或恢复履行。本题显然不符合此项规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消可分为法定抵消和意定抵消,本题中情形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法定抵消,并且当事人之间没有抵消合意.也不存在合意抵消的问题。故A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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